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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所涉法規
民用航空法、 消費者保護法、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、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、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、自由氣球乘客載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、自由氣球飛航活動及繫留作業規定
三、探討研析
(一)近日報載 ,今(2021)年臺東國際熱氣球嘉年華活動確定舉辦,活動期間為8月7日至9月12日,第一階段自8月7日至13日於臺東縣池上鄉舉辦「臺東人限定」之熱氣球繫留體驗;第二階段自8月14日至9月12日在鹿野高臺舉行,活動內容則有展球、繫留及自由飛,繫留體驗僅限臺東民眾參加,自由飛活動則由業者自行決定。據臺東縣政府說明,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已專案核准上述熱氣球活動之管制區可開放2,000位民眾進入場,但限定臺東人或在臺東工作者,且須全程戴口罩,保持社交距離,外縣市遊客則可在外圍觀賞。
(二)嗣據報載 ,前開活動於8月10日間因強風吹襲導致熱氣球於立球時發生著火事件。臺東縣政府表示,該起意外事件係瞬間強勢逆向氣流所導致,並非人員操作不當或器械維護問題,不屬飛安事件。惟交通部民航局認為熱氣球(運具)受損,無論有無人員傷亡皆屬飛安事件,應暫停活動,嗣經瞭解事件原因並審視業者所提改善措施後,該局已同意前開活動恢復辦理。
(三)按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「航空器」,係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,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,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,故「熱氣球」 乃航空器之一種。依同法第9條規定 ,熱氣球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設計、製造,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合格取得相關證書,始得製造、銷售或使用。另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,自由氣球「飛航活動」係指以飛航為目的,使用自由氣球從事載人之行為;「繫留作業」則指不以飛航為目的,使用自由氣球以原地繫留方式載人之行為。該規則第202條之1及第313條之1並規定,除符合「自由氣球飛航活動及繫留作業規定」外,熱氣球應具有航空器適航證書且由檢定合格之航空人員操作,並依程序申請民航局核准,始得實施。
四、建議事項
(一) 研修有關規範,明確界定飛安事件之涵義與範圍
依民用航空法第2條及第41條之2 授權訂定之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第2條規定,「飛航安全相關事件」係指航空器因運作中所發生之航空器失事、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、航空器意外事件及非在運作中所發生之地面安全事件。經查民用航空法第2條所稱「航空器失事」、「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」及「航空器意外事件」乃指「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,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......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」,而「航空器非在運作中所發生之地面安全事件」則尚乏明文定義。準此,運作中之熱氣球如未載人,所生事故似難謂飛安事件。針對臺東熱氣球活動著火事件引發之中央地方不同調問題,主管機關交通部允宜儘速研修有關規範,明確界定飛安事件之涵義與範圍,以免滋生無謂之處理爭議。
(二)檢討賠償機制,維護民眾相關消費權益
自2011年起,臺東首次舉辦熱氣球嘉年華活動,帶動國內熱氣球休閒活動快速發展,搭乘熱氣球頓時蔚為風潮。惟學者專家指出熱氣球雖屬相對慢速之觀光休閒活動,仍須訂有嚴謹之作業程序及安全管理機制 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,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,應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;違反上開規定,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,應負「無過失」賠償責任。另交通部公告之「自由氣球乘客載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第7點亦明定「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就乘客於自由氣球中或於上下自由氣球時,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死亡、傷害或財產損害者,應負賠償責任。」惟查民用航空法第91條第1項卻僅規定「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,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,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。」而未明文規範「不可抗力」之賠償責任;另查同法第93條及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所定傷亡、財產之損害賠償額度,亦未與時俱進,不符社會所需。基此,主管機關交通部允宜檢討現行損害賠償責任機制與額度規範,以維護民眾相關消費權益。
撰稿人:彭文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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